作者:张梁 来源于:家长学院
湖南省桂阳蓉城中学的90后女教师考上了华南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收到录取消息后,她却被其所在学校以及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桂阳县教育局以执教不满五年为由拒绝其辞职。为此,小娟多次去县教育局并拿着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希望教育局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对此,桂阳县教育局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聘用合同里确实写明4种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其中一条包括“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但出于实际情况,目前桂阳县缺专业老师,为此很多学校还临时聘了一些教师来补充师资力量,“现在教育局规定是,(服务期)不满五年,一律不得辞职。”
显然,教育局的这种做法,是想“顾大局”,即牺牲一位女教师深造的机会,来缓解专业教师稀缺的现状。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会剥夺一位女教师获得更好发展的权利,还会继续加重“缺教师”的问题。
首先,合同里就已经写明了,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小娟考上研究生之后,按照合同规定内容,按照程序解除合同合情合理,教育局以及学校不应当以任何理由阻挠。而教育局找出的理由是“执教不满五年”,给出的依据是“按照实际情况”。合同的定义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教育局的拒绝行为是违背法律的。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说,教育局和学校是在对优秀女教师进行强行“捆绑”。他们以县里缺少专业教师为“绳索”,将女教师束缚在了“为桂阳县教育做贡献”的柱子上。一个自由人,是有权利去选择自己想要的路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这种自由。女教师没有义务拯救县里教师稀缺的现状,更何况凭她一己之力,无法挽回。
最后,面对当地教师资源稀缺的问题时,教育局应当首先反思自身的问题:是不是教育制度不够好?给教师的待遇、福利不够高?而不是第一时间想到如何强行留住教师。而且,教育局这种“强制”做法,反而会吓跑更多优质的教师资源,让他们去到福利和待遇更好的地方就业。从长远角度来看,教师的深造反而是为当地的教育添砖加瓦,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知识储备得到了提升,对当地的教育会起到促进作用。
总而言之,教育局没有任何理由阻挡一位教师的深造之路,哪怕是为了“大局”而牺牲“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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