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丽 来源于:家长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规定义务教育有9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法律强制性和义务教育作用,学生应该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在中国有一定数量的辍学现象。
“21世纪农村教育高峰论坛”指出全国小学辍学率大幅度回升,从2008年辍学生63.3万人,辍学率5.99‰,到2011年辍学生已经达到88.3万人,辍学率8.8‰。辍学是指学生没有完成规定学业发生的中途退学行为。辍学不利于青少年接受集体意识的建构,不利于学生接受优秀知识的滋养,不利于培养理性意识,这会对他们后续的生活和学习产生阻碍作用。根据相关文献和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辍学产生的原因有:
(1)文化剥夺导致学生在家庭和社会中得不到与其他孩子一样的经验,以致不能很好理解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学生学业方面困难,学业信心受挫,自我效能感降低。
(2)学校方面存在教育剥夺现象。辍学现象大都发生在农村。农村师资匮乏,师资水平较低,教师教学能力有待提高,由此造成学生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3)家庭方面。学生所在家庭的教育方式如果不当,很可能导致学生逃课、厌学现象,由此逐渐演变成辍学现象。家庭经济情况不好也是一个原因。家庭经济拮据会使学生承担不起教育花销。
(4)学生个人方面。辍学的学生大都赞同“学习无用论”,他们认为出身越低,能考上的学校越不好,能找到的工作也不好,而且上学还花钱,不如现在就开始赚钱。因此,他们宁愿早早外出打工。这涉及到学生的个人认知。意识影响行为,辍学的学生的认知影响了他的辍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减少辍学现象,家庭、学校、政府、个人都应做出努力,具体表现为:
(1)家庭中父母要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以确保实施良好的教育模式。父母学习方面学校、社会也应提供给父母帮助。
(2)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完善对学生的评价模式,提升学生的学习自信心。
(3)政府方面,政府要加强法律监管,完善贫困生救助制度。
(4)学生个人方面。学校帮助学生认识到“人为什么要学习”。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梦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己的理想,并为理想而奋斗。
中国义务教育之路虽有不足,但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相信各方都在为之努力,事物的发展前景是美好的,祝愿国家教育发展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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