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佳燕 来源于:家长学院
最近,关于去年的河南栾川县的“20年后男子当街掌掴老师”事件的案件一审结果出来了。一男子因殴打老师被判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量刑。
事件起因是一名32岁的男子常某在钓鱼时偶遇自己多年前的班主任张某。常某在叮嘱自己同伴打开视频软件摄录后,上前质问张某并扇数记耳光,临走时还不忘放出言辞威胁:“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
这两人什么仇什么怨?原来,张某在常某就读于当地实验中学时,曾经对他进行体罚,从而对常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没曾料到,事件在5个月后升级。视频被曝光之后,张某原来被殴打后并未报警,也没有告诉自己的妻子,这种心理很好理解,但是视频曝光之后,张某发现自己被打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全国人民都知道了,我现在上街买菜,都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身为人师,从原本尊敬的地位到千夫所指,个中滋味肯定不好受。
果然,当地实验中学以不尊重老师为由将常某告上法庭。说他“对过去的老师殴打谩骂,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那么,20年后殴打体罚自己的老师,是否可以被判定为寻衅滋事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常某的行为显然与第一种情形有关系。
公诉机关当然不是无故定罪,将常某行为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可能有以下几种考虑。
一是殴打老师的行为,影响比较恶劣。殴打老师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根据上游新闻,截止2018年12月27日,这条视频在微博上已经被点击6.8亿多次,要知道全国才10多亿网民。我国的传统社会尊师重教,一个本应该桃李芬芳的教师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另外也对该老师造成了家庭和工作方面的困扰。据说他的儿子和女儿都不愿意去上学了。
二是根据2013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处以寻衅滋事罪。
但以上2点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并不是上传视频的人。根据常某的朋友和家人的讲述,常某当时将小潘给他拍下视频,第一时间发给了初中女同学,而且只是在初中同学圈内小范围的传播。常某曾经叮嘱过,不要传出去。所以说,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上的这个视频来说,常某并没有直接的责任联系。
常某的行为不能被判处寻衅滋事,主要是由于他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寻衅滋事的条件。前面说了,常某的行为最直接挂钩的应是随意殴打一条。但是在司法解释上,随意表现为按照犯罪者的理性,殴打行为不具有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换句话说就是,殴打要事出无因,并且超出必要范围。双说在街上行走的流氓,对与他毫不相关的小贩进行殴打。或者本来应该轻伤的,结果造成了对方重伤。但常某属于事出有因,视频发布之后,许多人纷纷转发表示自己以前也受到了严重的体罚,造成了心理障碍。跟常某的初中同学也纷纷站出来,表示自己在初中时曾遭到同一个老师的体罚。
另外,寻衅滋事罪最初设立是为了控制社会上的流氓行为,不适用于像常某这样表现比较良好的“好人”。在法律中也有一个重要的评定标准,就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陈某在庭审当天悔过态度认真,并公开向张某表达了歉意。他在道歉信中称,“听说他女儿和儿子因这件事都不想去上学了,听到这些我感到十分难过,十分后悔,因为我也是一个孩子的父亲,如果我遇到这样的事,我的孩子也肯定非常痛心难过。”并且常某所在的村中也证明常某经常帮扶村民,村子当中的声誉比较高。他所在的学校也能够证明,其实他对其他老师都非常尊敬。
所以我们不应该对于常某行为过度苛责。法律本应该遵循从轻原则,对于这样一个正值大好年华的青年人来说,一年半到三年的刑事处罚实在是过重。而且,这件事情张某本身也有过错,作为一名老师,体罚学生本就不对。常某也并没有对他进行诽谤。
不论于情于理,常某都不应该被处以刑事处罚。这个大好青年更不应该被处置以“流氓罪”。否则,最终此案所造成的影响,也只不过是维护了那腐朽落后的,所谓尊师重教的社会秩序。
上一篇: Z世代:我强壮满足,迈步走上大路
下一篇: 网络社交千万条,安全使用第一条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