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被偷拍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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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被偷拍者负责?

作者:文/王诗萌 • 图/来自网络       来源于:家长学院

谁来为被偷拍者负责?

近日,“海门证大中学学生被爆出不雅视频”事件在网上爆出。据北京时间视频报道,经校方研究决定,给予视频中的两名同学勒令退学处分,偷拍偷录的四名同学分别给予劝退、留校察看、记过和严重警告处分。据了解,该处分一经发布,很多网友质疑其处分是否妥当。

对此,海门证大中学回应称,由于涉未成年人,故此事不予说明,同时表示已向教育局汇报情况并报警。截至目前,海门市教育局和警察局尚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笔者认为,两学生在实验室内发生不雅行为,由于均已18岁,属于成年人,故在法律上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引导、教育、监管出现了问题。但涉及偷拍偷录的四名年满18周岁的同学,因其还涉嫌“敲诈勒索”,已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校方对此四名同学的处罚却远轻于视频中的被偷拍者,这一处分的确存在不妥当之处。

据悉,该视频经爆出后一夜之间在网上疯传,视频中两名同学的家长已经报警,但隐私外泄,已对两名同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谁应该为这两位被偷拍同学的负责?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还未完善,依然还是个富有争议的话题。从现行法律来看,能够适用于本次事件的,有《宪法》、《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其中,《刑法》认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现实中,虽然伴随着隐蔽拍摄、监控拍摄的普及及其技术的不断进步,偷拍偷录现象日益泛滥,“就算是人赃并获,但现行的法律却多仅仅进行罚款处罚,而且数额不大,这就大大降低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知名律师朱列玉曾在2008年的一次相关事件的采访中说。

纵观新闻报道,早在2005年10月,就已有“偷拍私密场面,勒索视频当事人”的类似事件发生。报道称长春朝阳区两名浴室服务生拍摄客人性爱场面。当时由于涉嫌勒索金钱80万数额极大,长春法院处以两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律师在稍后的采访中对此事补充认为,偷拍行为不勒索也是违法。

事情过去14年,可在相关问题和案件的处理上,法律上仍缺少明确的责任划分标准。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采取借助司法解释的方法以维护名誉权的方式间接保护隐私权。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不完备且不周密的。甚至在一些事情的认定上,造成了被偷拍者忍气吞声,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偷拍者再次作案或者对已经被侵害隐私的当事人于事无补的情况。

隐私权法律应该如何制定?相关权责范围、复杂情况应当如何界定?偷拍偷录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应当如何量化赔偿?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美国在1974年通过《隐私法案》,从应当如何收集个人信息、什么内容的个人信息能够储存、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何向公众开放及信息主体的权利几个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等等。这些已有的案例或许可以成为推进隐私权形成法律的参照。

谁来为被偷拍者负责?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否能从间接的名誉权保护中独立出来?我们期待“有法可依”,这不仅仅是对公民享有《宪法》规定权利的有力保障,更是作为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中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对于“海门证大中学视频事件”,也绝不能野蛮地将视频的偷拍和传播当做是对两名涉事学生的所谓“惩罚”,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仅仅从经济方面对受害者进行微不足道的补偿。我们更希望当地教育局和警方在处理该事件时能够斟酌损益、给出一个较为圆满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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