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论及其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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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论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王婷       来源于:家长学院

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论及其当代启示

自由作为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范畴,自古以来就是人们不懈追求的理想,而思想自由作为人类自由的最高阶段,每个时代的政治家、思想家们都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释,他们代表着智慧与信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推动着时代的发展。

一、自由与思想自由

(一)何为自由

“自由”一词源于拉丁文lebera,意为相对于外来束缚,外力限制的自主、自为状态,是有史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过程中一直心驰神往的理想境界。因为“人的自由合乎理性的本质”,“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

我们对自由这一概念的探讨,主要从它的政治意义入手,对于这一政治哲学概念的剖析及其实现的阐释,西方近代思想家霍布斯做出了历史性贡献。霍布斯较早地对自由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在《利维坦》中指出:“自由一词就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所以自由人就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的人”。但这种自由仅仅存在于自然状态。当人类过渡到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后,人就从“自然之人”变成了“臣民”,臣民在享受国家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他们的自由也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自由也就变成了法律制约下的自由。这种臣民的自由就其具体内容而言,霍布斯认为自我防卫权是臣民首要的自由,这一自由是臣民与生俱来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被剥夺的权利。除此之外,臣民还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即个人有一个不受国家和社会干涉的私人领域。但与此同时,臣民的自由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自由和守法是相容的,臣民受限制的自由与主权者的绝对自由也是相容的。由此看来,霍布斯对自由的阐述,有其合理与睿智的地方,但他的自由论是为君主专制论服务的,体现了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保守性。

斯宾诺莎在吸收霍布斯自由论的基础上,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把对必然规律的认识看做是产生自由的原因。在他看来,世界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实体,以其必然性控制着万事万物。而“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必然和剩余部分相一致”,人是这个自然实体的一部分,与其他事物一样共同受自然的制约。但人具有思想,能够认识必然性,按照自身必然规律来运动,因而就产生了摆脱了对必然盲目认识的自由,进而引申出“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的观点。他还指出,虽然政治权力的运用要借助人们的恐惧心,但政府的最终目的不是用恐惧来统治或束缚,把人们从理性的动物变成牲畜或傀儡。恰恰相反,政府对臣民的职责在于使人免于恐惧,使生活有保障,也就是加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天赋之权,使人们得以安全的发展身心,无拘束运用理智。他说:“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自由比任何事物都更珍贵。”在此基础上,针对当时荷兰共和国在政治、宗教上不断冲突的现状,斯宾诺莎提出了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每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的观点,着重阐述了思想自由权。

(二)何为思想自由

关于思想自由这一概念,现代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我国著名学者中,蔡元培提出:“囊括大典,网罗众家;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戴鹏认为,思想自由是个人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要求等,不受外界干涉,从而得以进行理性判断的自由。鲁迅曾说:“人生在世只有思想是自由的。当我们低着头流着血泪流着汗为了明日的生存奋斗时,唯有思想能够毫无顾忌地凌空而上,直至那无人能触及的天际。”由此,我们可以将思想自由理解为一种个人存在于内心的观念,同时普遍存在于所有人之中,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以自我的、独立的眼光去观察、审视世界。

在斯宾诺莎看来,“人人生来就赋有自由”,每个人“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每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他从其人性论和自然法理论出发,对自由的界定为:凡是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作自由,认为思想自由是人的天性,属于人的天赋权利。没有人愿意或被迫把天赋的自由思考和判断之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天赋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即使出于自愿,也不能放弃。思想自由是对个体本身最大的信任,是每个人最高的追求目标,是对个人存在最有力的肯定。因此,以“人心自由”为代表的思想自由权利,是一个人在自由思考判断权利方面的体现,反映了人们要求不被别人进行处治安排和随意转嫁的诉求,无论自愿或被迫,无人可将其自由思考并自行判断任何事物的天赋权利或能力让与他人。

二、思想自由的必然性

斯宾诺莎认为,当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和社会时,只是交出了自由行动和实施惩罚的权利,生存权、财产权、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得以保留。个人只放弃了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想之权。“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置安排的”,“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而,思想自由具有天性上的必然性,强制性的措施只能制约人的行动自由,任何法律规则都无法使所有人的思想获得高度的一致,思想自由是天赋的权利,不可被剥夺。

除此,思想自由的必然性同样体现在其价值之上。思想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它能够孕育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精髓思想,并且在历史长河中这些优秀思想不会随着前人生命的终止而消失,而是不断融入后辈们的智慧,使其更加完善从而形成独特的不断前进的时代文化。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李大钊曾经说过,“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监狱、刑罚、苦痛、穷困、及至杀死,思想都能自由去思想他们,超越他们。” 密尔也在《论自由》中如是论述:“享有真正优越性的真理在于:一个意见只要是真正具备价值性的,尽管可以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漫长岁月的进程中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挖掘出来,直到在情况有利的环境下的某一次重现,幸得逃过戕害,直至它崭露头角,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阻力。”具有价值的思想火花是不会被外界环境所磨灭的,他会在一次次抵抗中崭露头角,并为历史的进程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思想自由具有历史上的必然性,它作为一种不可压制的自然存在发挥着其本来作用。

三、思想自由的限度

(一)自然限度——理性指导

尽管思想是必然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同样存在限度。斯宾诺莎虽然高度宣扬思想自由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认识到了“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因而在文艺复兴所宣扬的理性精神的指引下,斯宾诺莎坚持认为,思想自由需要在理性的指导下,认识事物的必然性,克服不合理情欲的影响,才能正确发挥自由。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由是自由与理性的统一,是对情欲支配的摒弃。他反复强调:“只依照理性指导的人才是自由的”,“自由人,亦即纯因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只有理性的力量才能使人获得自由,而情欲的力量则使人不自由,只有理性战胜了情欲,人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理性作为思想自由的自然限度,在斯宾诺莎看来拥有三种含义。第一,理性是认识事物的方法论及原则。斯宾诺莎曾说:“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自然规律,是人能够摆脱自然限制而获得自由的方法论指导。第二,理性是一种必然性。斯宾诺莎认为无论人自由还是不自由都必然要受自然规律这种必然性的制约。自由是主动认识了必然性,从而是理性指导的生活,而不自由是被迫服从自然,受必然性控制,因而不属于理性指导的生活。通过这一归属的划分,理性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必然性。第三,理性是一种知识,是与感性知识、直觉知识相对的一种经由正确前提推导而来的间接知识,具有必然性、可靠性。

然而,理性这一自然限度仅仅存在于斯宾诺莎所描绘的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由于受到人性的弊端等影响必然会过渡到社会状态,因而自然限度必然会转向社会限度,即理性指导向行为守法的转变。

(二)社会限度——行动守法

1. 行动守法的必然性

在斯宾诺莎看来,从自然限度过渡到社会限度,存在其中的必然性。他曾对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有这样的论述:“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众人一致认可的善恶观念,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去判断善与恶,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反之,在社会状态下以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规定善恶标准,法律对每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服从于政府。”

因而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自我保存都按照自己的欲望和力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取最大的权利,运用采取一切行动的自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断的纷争与不安,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存,维护集体的安全,最合理的办法在于放弃部分的自然权利,订立契约,制定法律,将奖赏善和惩罚恶的裁决权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由它来执行。因而法律是人类为了克服自我保存在自然状态下产生的弊端而向社会状态过渡的产物,人类要实现更好的自我保存,必须遵守法律即行动守法。

2. 行动守法的必要性

除了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必然发展,斯宾诺莎同样从法律保障自由这一作用出发肯定了行动守法的必要性。“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每一分子才能自由”。“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绝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

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是无法正常运行的。霍布斯曾指出“除了法律限制以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法律法规看似冰冷无情,实际上时刻警醒我们抵御诱惑,约束人们不越雷池。如果一味的追求无拘束的自由,不仅于国家,对于个人也将是毁灭性的结果。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将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因而,法纪既是“高压线”也是“生命线”,犹如悬崖绝壁上的护栏一般的存在,是一种保障和关注。法律最初出现是为了统治和管理,而如今是为了保护我们,不是因为法律我们失去了自由,而正是法律的出现,我们真正拥有了自由。正如博登海默曾说,“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学会了驾驭自己。”由此可见,行动守法,对于每个人在社会环境中安定的存在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 思想自由与行动守法的辩证关系

(1)思想自由是行为守法的目的与归宿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安全和自由,法律的价值在于它使人获取自由。守法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傀儡,而是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得到有保障的发展,自由地发挥理智。行动建立在遵守法律规则、社会公正原则基础上,思想上才能够完成行为对真善美的鉴定,使自身可以不用生活在追求自由、行动违心的“自相矛盾”之中。一个人的一生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但不意味着人们就是法律禁锢下的奴隶,而是获得了作为法律主体的真正的自由,是社会状态中的普遍自由。

(2)行为守法是思想自由的实现途径

毛泽东同志曾经深刻论述:“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 由此可见,自由从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法律如影随形,二者统一于社会生活中。斯宾诺莎也认为人越是听从理性指导,就越自由。只有每个人都遵从法律,才能为社会营造稳定和谐的氛围,进而为思想自由的环境孕育沃土。

因而,不管是思想自由还是行动守法,他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更好地实现人的本质。只有行动守法才能充分发挥人自由的本性,只有充分发挥了理性的自由才能意识到法的重要性,二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

四、当代启示

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论实际上是一种“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自由模式,既关注思想的自由发展,又注重行为的合法性,既关注人的个性自由,又顾全社会的发展秩序。这一理论的提出虽然已数百年,但其超时代的前瞻性观点不仅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和宗教专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也为当下我国社会治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思想自由是一种内在的自由形式,其实现与保障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而在当代,尤其是在我国,网络言论表达自由日益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方向。

网络表达自由是传统的表达自由在互联网时代中所延伸出的新的表达形式。互联网改变了表达自由的形式和载体,为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普及,更多的人有了发表言论的途径。由于互联网时代构筑起了中国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利行使的新型“场域”,言论表达自由权得以大为张扬,民主政治似乎看到了普照的光芒。在此基础上衍生的网络言论的自由表达,不仅能够促进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充当民主的“催化剂”,社会的“安全阀”。

诚然,网络言论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重要的价值,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今社会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而引发的网络暴力、低俗文化泛滥、传播虚假消息引发社会恐慌等等一系列问题。正如学者所说:“互联网既是非制度政治参与的重要管道, 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舆论,甚至还作为了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互动形式。”正是其虚拟性,使得个别网民沉浸于虚假的网络世界肆意妄为,一次次出现“越界”行为,仅仅享受了权利,而忽视了“行动守法”所赋予的义务。为此,国家要积极作为,为更好维护人民的思想自由付诸行动。

(一)完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立法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作为思想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制定相关立法时,必须要从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高度出发,在立法目的上,体现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提高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除此,在法律中也要明确自由的界限。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必须明确、具体, 不能采用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表述,否则容易对言论自由造成潜在的威胁,民众有可能因畏惧面临潜在的惩罚而“噤声”,产生“寒蝉效应”,也可能会“钻空子”,寻找漏洞在违法边缘试探。

(二)完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相关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网络言论自由作为民主政治催化剂的作用,在新时代政府治理方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制度的完善需提上日程。首先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言论自由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只有政府切实公开真实及时的决策信息,广大公民才能在掌握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有意义的表达,维护自身自由的权利。除此,要建立健全政府与公民交流互动的网络机制,使得公民的表达确确实实得到政府的回应,实现表达的价值,提高政府治理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公民表达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也要注重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定相关规则,依法参与民主政治,对越界的行为要及时规整,形成和谐规范的交流氛围。

(三)重视网络技术条件的运用

网络言论自由产生于网络,因而也为我们的维护与治理指明了方向。为了维护广大网民的思想自由,我们要对有价值有意义的言论进行保护,通过网络技术以及立法手段,健全思想产权机制,鼓励和支持优秀言论的发表与传播。与此同时,也要善于运用网络技术进行监管,运用信息过滤软件通过植入政府所限制的不当言论关键词,如“淫秽”、“暴力”、“恐怖”等,对含有该类关键词的信息事先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过滤不良内容,并对其发表者进行一定的惩罚,致力于营造健康规范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以上是社会治理层面的行动,主要依靠国家的力量。而作为这一自由权利的主体,我们每个人也要将自由与守法紧密结合指导行动。在网络发言中应当注意言论后果,不作无责任发言,做一个维护网络环境,理智上网的优秀网民。在当前这个人人都是“键盘侠”的时代,通过对事件客观合理的评价得到网友的赞同,通过键盘的力量说实话做实事,那才是真正的自由。

“思想自由论是斯宾诺莎观点的核心之一,具有超越时代的前瞻性”。时至今日,其思想依旧为现实社会的不断完善提供着理论指导。思想自由是每个人为实现人的本质所不断追求的,但与此同时,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所限度的放纵,完善的法律和现代国家的法治治国理念规定了思想自由的界限。因此,我们要深刻理解斯宾诺莎思想自由论的真正含义,将自由与法治紧密结合,并将其巧妙运用于当代社会的治理中,使其发光发热,在历史长河中发挥独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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