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梦园 来源于:家长学院
10月22日零时,北爱尔兰废除堕胎禁令,宣布堕胎已合法。英国工党领袖杰里米·科尔宾在推特上证实:“女性享有安全堕胎的权利和同性婚姻,如今已在北爱尔兰成为法律。”在此之前,北爱尔兰地区的女性堕胎是不合法的,只有当怀孕严重地威胁到孕妇的生命健康时,堕胎才被允许。
同大多数欧洲地区一样,北爱尔兰也长期受到宗教思想的影响。在天主教信仰理念中,胎儿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是神圣的,而堕胎显然违反了宗教规定。早在1983年,爱尔兰就通过了《宪法第八修正案》,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堕胎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母亲和胎儿享有同等的生命权。”由此至今,宗教和法律分别在内在思想和法律规定上限制了北爱尔兰女性的堕胎行为,有效减少了一些盲目堕胎行为的发生。而最近出台的堕胎合法化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孕妇的自主决定权、选择权、健康权等权利,但是从某些层面来说,却没有保障胎儿作为一个生命存在的权利。
大部分支持堕胎合法化的北爱尔兰人认为,胎儿是依附于孕妇而存在的,不具备生命特征,没有生命价值。然而,按照现代科学定义,一个精子和一个卵子结合后的受精卵就是一个生命,是生命最原始的起源。胚胎在30至40天会形成胎囊,40至50天形成胎芽,而50至60天就形成胎心,胎心的形成则代表着一个人的生命由此开启,而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也首先因生命被允许合理存在而逐渐得到体现。
据世界实时统计数据(worldmeters)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2018年全球因堕胎而死亡的未出生婴儿总数达到4190万,远超其他各项死亡统计数据。其中,因强奸或者乱伦儿堕胎的人群只占1%,婴儿身体残缺或者健康有损占6%,社会原因则占了93%。养不起孩子、孩子会打扰到她们的工作、不想成为单亲父母是女性选择堕胎的主要原因。堕胎合法化旨在维护孕妇的选择权,帮助孕妇摆脱因意外怀孕或者被强奸怀孕等不可抗因素所带来的困扰,但现在却逐渐变成了部分女性逃避抚养孩子责任的理由,甚至成为了“杀人”帮凶。
1972年,21岁的简罗(化名)在德克萨斯州女权运动者的帮助下,起诉检察官韦德,指控德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最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首次实现了美国堕胎的合法化。然而,在罗诉韦德案事件之后,美国堕胎人数激增,每四个孕妇中就会有一个孕妇选择堕胎,而这些孕妇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未婚先孕。和美国一样,北爱尔兰的堕胎合法化也极有可能会纵容性行为的发生,对青少年若教育不当则会产生极大危害,纵容“可以不负责任地进行性行为”的危险思想蔓延,而这种盲目不负责任的堕胎行为本质就是对胎儿生命权的无视。
无视胎儿生命权、忽略生命伦理、责任意识淡化等都是堕胎合法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人人生而平等,如果法律和道德不能对堕胎自由加以合理限制和规范,那么堕胎合法化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演变成“杀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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