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小帅和小美感情深厚,然而命运却不幸,小帅意外身亡,留下了小美独自承担照顾婆婆和儿子的责任。后来,小美再婚,但仍不辞辛劳地照顾着独居的前婆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这一案例中,小美在丈夫去世后,持续关爱、照顾前婆婆,尽心尽责,符合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此,小美享有与前婆婆亲生女儿同等的继承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玉少有照顾母亲,小美承担了大部分赡养责任,因此小美有权要求多分遗产。
小帅和小美的儿子也有继承权,这是因为小帅去世后,他的儿子成为了小帅的代位继承人,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而小美的继承权则是因为她对前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儿子代位继承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小美作为丧偶儿媳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前婆婆的遗产。同时,小帅和小美的儿子也有合法的继承权,成为小帅的代位继承人。在这一案例中,法律为合法的家庭成员留下了明确的继承路径,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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