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经纪人员不得雇佣营销号发布引战等有害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社会热点新闻

广电总局:经纪人员不得雇佣营销号发布引战等有害信息

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原标题:广电总局:经纪人员不得雇佣营销号发布引战等有害信息

  中新社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 高凯)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0日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


  办法指出,其中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其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办法中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官方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相关账号应当经过经纪机构授权或者认证。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引导和规范粉丝行为,不得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活动和集会。

  办法强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

  办法还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

  此外,办法指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履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督促、提醒、协助服务对象依法纳税,自觉抵制以偷逃税为目的或者可能导致偷逃税的不规范签约方式。

  办法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导致“饭圈”乱象,发生数据造假、违背公序良俗、败坏行业风气等问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予以记录、公示。

  对于违反该办法,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办法明确,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纪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悉,该办法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上一篇“五色花”铺就社区治理“最美一公里”

下一篇“网标”的出现有何意义?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相关文章
  • 合肥一24岁女生存够10万,靠利息生活
  • 工业九强之和不敌中国一家,美学者:知道中国强,但没想到这么强
  • 宝石神话“终结”在广西,从820万跌至9.9元,美珠宝巨头:坏了规矩
  • 李克强同志逝世
  • 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数字政通迎来发展新机遇
  • 天猫双11首份战报:402个品牌成交破亿!38600个品牌同比增速超过100%
  • 收官!京东、天猫“双11”战报来了
  • 今年“双十一”冷清的原因找到了!低价硝烟下天猫京东公布双11成绩 消费者已经变得越来越理性……
  • 我国科学家首次成功构建胚胎干细胞嵌合体猴
  • 淘宝、钉钉崩了!阿里云:系云产品控制台出现异常,目前大部分服务已恢复访问